章  程

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及相关政策成立的民商事纠纷调解组织。业务上接受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日常管理由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负责。

第二条 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宗旨是:为企业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满足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实际需求,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三条 调解范围: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其他关联单位。

第四条 争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或争议发生后同意将纠纷提交调委会进行调解的,调委会可受理调解。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调委会调解纠纷,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期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同时兼顾行业标准和商事惯例;

(三)坚持调防结合原则。注重主动预防,积极化解纠纷,消除风险隐患,有效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调委会的组成

第六条 调委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四人。调委会主任由李光明担任。除委员外,调委会可聘请调解员若干人。调委会委员原则上任期五年,可选择连任。

第七条 调委会办公室设在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1701室,负责调委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调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发生工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调委会委员职务时,由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确定新的人选接任。

第九条 调解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公道正派;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 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质、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员由调委会聘任,原则上聘期五年。

第十条 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二)不得徇私舞弊;

(三)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四)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五)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和礼品;

(六)不得有其它违法违纪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一条 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调解申请

当事人依据本章程申请调解时,应当向调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一式四份)。

(二)申请方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三)调解要求的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调解受理

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经调委会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方。决定不受理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调解程序自调解受理之日开始。

第十四条 调解员的确定

调解可根据民商事纠纷情况选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由一名调解员独任办理,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调委会主任指定。

普通程序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办理,首席调解员由双方共同确定或调委会主任指定。

第十五条 回避制度。一方认为调解员有可能影响调解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可以在调解员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调委会提出回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是否回避由调委会主任决定。一方不服调委会主任决定的,视为拒绝调解。

第十六条 调解方式

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或通过网络调解。

调解应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权利。

第十七条 调解地点

调解应在调委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共同要求并经调委会主任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 调解期限

调委会应当在确定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调解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确有需要,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调解效力

调委会调解纠纷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调解员、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调委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五份,纠纷双方各执一份,调委会存档三份。

调解协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纠纷一方在签署调解协议书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委会主任有权决定终止调解:

(一)纠纷一方向调解员表示不接受调解的;

(二)调解规定期限内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三)双方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调解员确定无法调解的;

(四)纠纷一方在调解进行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五)不适合调解的其他情形。

决定终止调解后,调委会应及时告知纠纷各方,并不再受理任何一方就该同一纠纷事项调解申请。

第二十一条 保密

纠纷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要求调解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调解参与人对在工作中掌握的企业相关信息保密。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日常费用,由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负担。接受社会捐赠、公益赞助;涉及调解事项的有关补贴费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 2020年7月2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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